用户好消息!违规捆绑软件罚款3万
作者:综合 来源:知识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4-12-12 17:25:09 评论数:
捆绑软件令人心烦
不得强迫用户关闭同业者服务
《规定》规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好消竞争关系,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捏造、息违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同业者的规捆合法权益,不得恶意对同业者提供的绑软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也不得干扰或影响用户终端上同业者提供的款万服务或产品的运行;更不允许欺骗、误导、用户强迫用户卸载、好消关闭同业者提供的息违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规定》其余要求则与网民利益息息相关。《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也不可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不能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罚款上限较之前下降
就上述规定,如有违反者,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照其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在“3Q大战”余波未止之际,工信部就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也涉及了上述内容,并且在该意见稿里,违规者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但是此次《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最高罚款额为3万元。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工信部新闻发言人,发言人称将咨询相关部门于今日作出解答。
■ 详解《规定》
症状1 软件安装容易卸载难
《规定》就此明确要求,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软件时,需要提供与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为便捷的卸载方式。
症状2 被“默认”更改浏览器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页面,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
症状3 被捆绑“赠送”若干软件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且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症状4 广告反复弹出无法关闭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窗口,应当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不得再次弹出同一内容的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