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关于涉疫物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作者:热点 来源:百科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4-12-12 14:34:19 评论数:
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
关于涉疫物资价格行为的黔西提醒告诫函
各相关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等涉疫物资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南州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监管局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于涉疫物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格行告诫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醒依法合规经营,黔西开展公平有序的南州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市场
二、监管局关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于涉疫物做到真实准确。格行告诫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提醒,应当通过网络页面,黔西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四、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五、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
六、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七、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以协议、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九、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
如有相关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各相关经营者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生产、销售涉疫物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我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巡查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来源: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