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确定
作者:娱乐 来源:探索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4-12-12 13:41:08 评论数:
【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近日,市场商业试点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确定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的监管通知。此次通知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总局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推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的第批地区创新,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国确定并促进营商环境的秘密名单优化。
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是保护由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旨在通过创新试点的创新方式,探索商业秘密保护的市场商业试点有效机制和措施。这些试点地区将在商业秘密保护的监管制度建设、监管执法、总局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第批地区为全国范围内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经验和示范。全国确定
根据通知,秘密名单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包括河北省、保护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1个地区。此外,第一批试点地区中的1个地区试点范围由市辖区扩大为全市,进一步扩大了试点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的确定,是市场监管总局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重要举措。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资产,其保护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创新发展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创新试点,可以有效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激发市场经营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在创新试点工作中,各试点地区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创新试点主体责任,细化试点方案,强化监管执法。同时,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务实、高效、管用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还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协调,切实加强对试点地区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试点工作辐射带动作用,推动辖区内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整体提升。其他地方也要学习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具体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确定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创新,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函〔2024〕40号)要求,经研究,确定11个地区作为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并同意将第一批试点地区中的1个地区试点范围由市辖区扩大为全市。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协调,切实加强对试点地区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试点工作辐射带动作用,推动辖区内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整体提升。各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创新试点主体责任,立足地方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强化监管执法,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务实、高效、管用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确保试点工作走深走实。其他地方要学习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附件:1.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
2.第一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试点范围变更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2月3日 相关资料下载:
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是保护由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旨在通过创新试点的创新方式,探索商业秘密保护的市场商业试点有效机制和措施。这些试点地区将在商业秘密保护的监管制度建设、监管执法、总局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第批地区为全国范围内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经验和示范。全国确定
根据通知,秘密名单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包括河北省、保护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1个地区。此外,第一批试点地区中的1个地区试点范围由市辖区扩大为全市,进一步扩大了试点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的确定,是市场监管总局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重要举措。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资产,其保护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创新发展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创新试点,可以有效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激发市场经营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在创新试点工作中,各试点地区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创新试点主体责任,细化试点方案,强化监管执法。同时,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务实、高效、管用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还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协调,切实加强对试点地区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试点工作辐射带动作用,推动辖区内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整体提升。其他地方也要学习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具体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确定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创新,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函〔2024〕40号)要求,经研究,确定11个地区作为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并同意将第一批试点地区中的1个地区试点范围由市辖区扩大为全市。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协调,切实加强对试点地区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试点工作辐射带动作用,推动辖区内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整体提升。各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创新试点主体责任,立足地方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强化监管执法,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务实、高效、管用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确保试点工作走深走实。其他地方要学习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附件:1.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
2.第一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试点范围变更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2月3日 相关资料下载:
附件1: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pdf 附件2:第一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试点范围变更名单.pdf
关注本网官方微信 随时阅读专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