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黄牛”绕开“限高令”乘飞机? 黔西南州法院:罚款2000元

作者:时尚 来源:综合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4-12-12 13:53:17 评论数:

当失信被执行人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

根据相关规定

其不得实施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

然而

还是黄牛有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通过“黄牛”购买机票

规避限高令

  近日,找绕州法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出首份惩戒违反限制消费令罚单,开限款元对一名被限高后通过“黄牛”购买飞机票乘坐航班出行的高令被执行人处以罚款2000元。

  基本案情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义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黔西南州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乘飞黔西南州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大厂镇某煤矿、机黔兴义市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张某某、院罚方某某、黄牛汤某某、找绕州法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开限款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高令义务,黔西南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汤某某等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乘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机黔若干规定》之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西南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前,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及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然而,汤某某心存侥幸,通过“黄牛”在网上订购机票,于2023年3月18日从贵州贵阳乘坐飞机飞往广东惠州;2023年3月22日,汤某某再次乘坐飞机从广东惠州返回贵州兴义。


  依法处罚

  汤某某乘坐飞机的行为,已违反限制消费令,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黔西南中院在核实相关情况后,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汤某某。经执行法官约谈,汤某某表示认识到错误并且保证不会再犯。根据汤某某行为性质和认错态度,6月14日,黔西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对汤某某处以2000元罚款,汤某某对处罚无异议,当庭缴纳了罚款,并提交悔过书。

  此外,黔西南中院(2019)黔23执241号、(2021)黔23执10号案件违反限高令被执行人郭某、李某强,经依法传唤到庭,询问其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情况,因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黔西南中院对其进行约谈、训诫,被执行人郭某、李某强向黔西南中院提交悔过书。


  法院提醒

  “老赖”既想逃避执行,又想享受高铁、飞机等出行便利,“黄牛”投其所需,做起帮助“老赖”购买飞机票、高铁票的生意,心存侥幸自作聪明,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限制消费令限制哪些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黔西南中院执行局 作者:魏磊 张凤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