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 可通过两种方式举报
作者:知识 来源:娱乐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4-12-13 00:33:34 评论数:
重拳打击 三家中介上信用“黑榜”
厦门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厦门市民可通过两种方式举报
检查人员在房产中介机构门店进行检查。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种方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右)签字确认检查结果。机构
检查人员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乱象
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高金环 图/市住房局提供)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可通用于“钓鱼”;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过两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囤积出租房源,式举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厦门深入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厦门相关部门重拳出击、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种方铁腕整治。机构
一个多月来,乱象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排查中介机构291家,可通排查门店382家,过两发出整改通知89份,式举查处违法违规中介机构10家,厦门对行业乱象起到震慑作用。
整治举措
七部门联合出击 查处10家违法违规中介
今年9月起,市住房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局、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市委网信办,深入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在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经纪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据统计,在市住房局进行信用信息采集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超过700家,门店超过1700个,从业人员超过1.5万人。
厦门通过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查处报纸网络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截至今年10月底,厦门已排查中介机构291家,排查门店382家,发出整改通知89份,查处违法违规中介机构10家,移送相关问题线索9起。
此外,市住房局还印制发放了宣传材料2500份,要求各门店张贴宣传单,同时倡导中介机构签署“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开承诺书。
发现问题
房源发布不规范 能提供书面委托的不多
专项整治期间,执法人员发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房源发布不规范。厦门市存量房上市,需产生房源信息编码。在门店橱窗房源信息发布上,个别中介机构存在房源信息未及时更新,或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等不规范现象。
能提供书面委托的不多。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中介机构能提供书面委托的不多,并且个别中介机构对于租赁服务未实施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中介机构在进行经纪服务前,必须与委托人签署房源出售出租委托书;必须留存委托房源产权证书复印件;必须留存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合同备案情况不理想。厦门已出台《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但中介机构合同备案的积极性不高,住房租赁交易合同也未及时建档保管,档案管理较为随意。
对于以上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整改通知书,要求门店限期改正。
警示震慑
公开曝光3起案例 责令涉事中介整改
厦门将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发现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坚决取缔一批“黑中介”,严厉打击侵害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效遏制住房租赁中介行业乱象,持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让群众租房更安心。
“有一批房产中介机构较为规范,特别给予表扬。”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说,厦门鑫兴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家动力房产)等一批中介机构,公示信息完整,门店及网站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真实有效、委托材料齐全,租赁成交档案清晰。
本次专项整治也查处了一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为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市住房局对查实的3起违法违规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据介绍,厦门市聚荣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厦门置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易思居房屋中介服务部均“因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据了解,需要告知的规定事项是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事关当事人重要权益。
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厦门还将加大住房租赁行业乱象专项整治的工作力度,抽查住房租赁网络信息平台房源发布情况,同时对厦门长租公寓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提醒
选择房产中介机构
可参考信用公示平台
目前,厦门对房地产经纪行业通过开展信用评价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市住房局官方网站的“厦门市房地产市场从业主体及人员信用公示平台”对社会进行公示。
信用分数较低、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在日常检查、巡查中被发现有不规范的机构或者行为都将被纳入信用体系管理中,情节严重的将列为警示名单对社会公示,作为市民在日常选择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依据。
链接
遇到以下8种情况
市民可举报投诉
今年12月31日前,市民如发现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出现以下乱象,可拨打电话0592-2859029、0592-5121130举报;也可登录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的“投诉意见”栏目反馈意见。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租房。
2.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租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3.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4.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5.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6.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
7.房地产经纪机构变“居间”为“代理”,交易过程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8.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D级危房、违法建筑等房屋提供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