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加油站”卖油 硫超标160倍 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11万元

作者:知识 来源:探索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4-12-12 20:29:08 评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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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加油站”卖油 硫超标160倍 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11万元

海峡网讯(文/厦门晚报记者 陈万泉 通讯员 同检 漫画/刘哲姝)去年10月,流动陈某将自己的加油小货车改装成“加油站”,以低价购买的站卖不合格燃料油冒充0号柴油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油硫获利204466元。超标近日,倍被并处同安区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告人同安区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获刑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并处罚金11万元。流动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加油

祸起贪心

小货车改成“流动加油站”

燃料油冒充“0号柴油”出售

2017年10月,站卖陈某偶然间发现一家石化公司的油硫燃料油比市场上的柴油价格便宜,并且大货车、超标土方车、倍被并处农用车也能用。陈某自认为发现了“商机”,在未取得销售柴油资格的情况下,便打起了用小货车私下销售燃料油的主意。

陈某找人定制了一个容量1100升的镀锌大油桶安装在车上,同时在网上买了一台加油机以及电池,就这样,小货车改头换面变成了“流动加油站”。随后,陈某联系那家石化公司作为自己的货源。

搞定了工具和货源,陈某便在自己的圈子里发布销售“0号柴油”的消息。不少人为了方便,都找陈某加油。客户阿宝(化名)说,陈某自称出售的是0号柴油,还说油是从正规的石化公司进的,不仅价格便宜而且送油上门,“所以货车没油的时候,我就会找他加油。”

立案审查

油品闪点79℃不属非法经营范畴

2017年12月24日,陈某在加油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非法经营罪将其移送同安检察院审查起诉。

陈某只是非法经营吗?事情没那么简单。检察官审查发现,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陈某没有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那家供货的石化公司同样也没有成品油经营资格,该公司负责人称其销售的是燃料油而不是成品油。若认定陈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他必须有“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然而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涉案取样油品的闪点为79℃,不属《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的范围,因此陈某非法销售燃料油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在陈某销售的油品来源和用途都确定的情况下,其购进燃料油再向机动车销售的行为,有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罪名定性

硫化物超标太多

被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为此,承办检察官走访了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三分局,向专家请教车用柴油的鉴定及技术规格,获得质检部门的技术支持后,检察官又与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取得联系,向该鉴定机构咨询石化油品的鉴定问题,经重新鉴定,涉案油品中硫含量为1601mg/kg,硫化物超标160倍,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不大于10mg/kg)。

最终,同安检察院改变陈某罪名的定性,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使用劣质柴油得不偿失

柴油车辆、机械使用者应通过合法途径和正规场所购买合格柴油。同时,切勿私自改装、加装输油装置和参与非法运输销售成品油,像陈某销售的劣质柴油硫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160倍,使用之后将产生更多二氧化硫颗粒排放物,对城市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使用劣质柴油还会缩短发动机寿命。总之,使用劣质柴油只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