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出事谁来担责?“三大难”怎么破?
作者:百科 来源:娱乐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4-12-12 16:26:26 评论数:
原标题:共享汽车出事谁来担责?三大难“三大难”怎么破?
共享汽车发生事故,损失谁来承担?共享发生违章用户不配合处理,该怎么办?汽车将共享汽车转给他人,要赔违约金吗?出事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一批与共享汽车有关的担责案例。
共享汽车是三大难“互联网+出行”的共享型经济产物,方便了市民出行,共享但共享汽车毕竟是汽车个新鲜事物,在使用过程中,出事稍不注意可能就会有“踩雷”的担责风险。法官提醒说,三大难近期共享汽车引发的共享官司不少,经常出现车辆损坏责任难以认定的汽车情况,此外共享汽车还存在违章处理难和诉讼送达难等难题。出事
对此,担责法官建议,共享汽车用户要提高安全检查及证据收集意识,在启用共享汽车时一定要先行检查车辆状况。
案例1 共享汽车损坏,损失谁来承担?
用户归还共享汽车时,没有及时发现车辆损坏,直到第二天接到其他用户的反映后,共享汽车运营公司才发现这辆共享汽车发生过事故。这种情况,共享汽车运营公司还能索赔吗?近日,海沧法院调解了这起因共享汽车损坏引发的索赔案件。
据了解,小刘是厦门一家公司共享汽车APP的注册会员。事故发生当天,他曾通过APP使用该公司的共享汽车,在他使用期间,车辆发生事故导致损坏。但是,小刘没有将车送去维修,只是将车辆归还至指定还车点。
第二天,共享汽车运营公司在接到其他用户无法使用该车辆的通知后,检查发现车辆损坏,已无法正常启动,遂通知小刘处理车辆维修事宜。
随后,因双方就车辆损坏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共享汽车运营公司将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及停运损失。
刚开始,小刘不承认车辆损坏是他的责任。在调解过程中,小刘对车辆损坏及车辆维修费用有异议,认为“无法认定是其造成车辆损坏”。
但是,运营公司认为,车辆使用系统记录显示,在小刘还车后有两人借车,但行驶公里数均显示为零。可见,小刘是最后使用该车辆用户。
案例2 转借共享汽车,要赔违约金?
将共享汽车转借给非会员使用,还发生了交通违章行为。近日,厦门一家共享汽车运营公司的会员郑女士为此被判赔偿2000元违约金。
经查,2018年3月15日14时23分许,郑女士在该共享汽车运营公司的APP上申请认证,注册成为会员。2018年3月17日9时44分许,郑女士使用该软件租用一辆共享汽车,至当日16时29分许还车,取车及还车网点均为同一地点。不过,在郑女士租车期间,她租用的共享汽车发生了交通违章,违章时间是在2018年3月17日15时41分许,也就是在郑女士归还车辆之前。
随后,共享汽车运营公司通过查看车辆交通违章高清照片,发现郑女士将其租用的共享汽车交予一男性驾驶。
据共享汽车公司说,在《会员注册及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若会员将汽车交予非授权驾驶人使用的(即会员将车辆交予非会员本人使用的),视为严重违约,会员将被收取人民币2000元/次违约金,会员应承担租赁车辆在由非本人使用期间产生的全部责任及费用。”
为此,共享汽车公司将郑女士告上法庭。
判决 租车转借他人,会员应赔违约金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女士注册成为原告公司的共享汽车APP会员,并成功登录使用了该公司的APP租车软件,即代表其自愿在线与原告公司签订了《会员注册及服务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当中,共享汽车运营公司提供的交通违章高清照片足以证明郑女士在租赁车辆期间将租赁车辆交予非授权驾驶人即非会员本人使用的事实。根据双方约定,郑女士已构成违约,应当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共享汽车运营公司主张郑女士支付违约金2000元的诉求,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郑女士支付原告公司违约金2000元。
调解 司机承认发生事故主动支付维修费用
双方对此各执一词,真相一时扑朔迷离。幸好,在法官诚实守信的宣导下,小刘道出了实情。
原来,小刘租用共享汽车期间发生了事故,事后他害怕承担责任,发现车辆仍然可以行驶,就抱着侥幸心理将车辆归还。
通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和开导,小刘最终认识到自己处理纠纷中的不当之处,并愿意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运营公司也同意放弃停运损失的诉求。于是,小刘当场向运营公司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运营公司也当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共享汽车出事谁担责?
首先,共享汽车运营公司与驾驶人形成的是一种“暂时汽车租用关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核实汽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事故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共享汽车运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其次,共享汽车运营公司还要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核,如果没有尽到资格审核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如果以上两个问题都不存在,事故是由于驾驶人酒驾、毒驾、违法行车等原因造成的,应由驾驶人一方承担。
另外,若租车人违反用户协议的约定,在租车后将共享汽车借给他人使用,不仅面临违约的风险,也有可能被牵扯到交通事故纠纷之中。
现象调查 共享汽车“三大难”
导报记者从海沧法院了解到,该法院目前受理的共享汽车案件纠纷类型主要为车辆损坏赔偿、未支付共享汽车租金、注册会员转借他人使用车辆违约、交通违章未处理产生停运损失等。
法官说,这些共享汽车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三大难题。一是案件送达难。共享汽车注册会员分布全国各地,有的仅是在厦门短暂停留期间使用共享汽车,对诉讼纠纷逃避抗拒心理较明显,会员实际居住地址与身份证记载的户籍地址大多不符,未曾在厦暂住,也无法查询其他居住信息,导致送达工作困难。
二是案件事实认定难。在车辆损坏案件中,用户启用时往往不注意检查车辆情况,共享汽车归还时运营方无法及时检查车辆情况,造成启用与归还两个重要节点的车辆情况不明,车辆损坏责任难以认定。
三是交通违章未处理的困境难解。共享汽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后,经常出现车辆使用人不配合处理交通违章、会员转借他人而无法找到实际违章人等情况。
法官建议 四招破解“三大难”
法官建议,可以采取四大举措确实解决共享汽车面临的三大难题。
第一,建议运营方应加强会员注册和车辆使用监管,审核会员身份和驾驶资格信息外,确认涉诉文书送达地址,车辆加装汽车安全信息记录仪及车内监控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并通过技术手段有效记录车辆启用和归还等重要节点的车况。
第二,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出台共享汽车相关细则,推动成立共享汽车行业协会,通过行业指导,规范共享汽车使用和维护流程,完善共享汽车软件功能,做到全程留痕,制定格式合同条款,明确法律责任。
第三,建议针对共享汽车与使用人的不固定性,将交通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挂钩的模式转变为交通违章处罚针对使用人、年检针对车辆的剥离模式,避免因个人未处理交通违章而导致共享汽车停运。
第四,建议加强共享汽车使用指导及法制宣传工作,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证据意识,倡导信用、文明理念,并以大数据为支撑技术,如与厦门市民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白鹭分”等信用体系平台对接,通过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共享经济发展。(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